广西新闻网南宁3月28日讯(记者刘清 通讯员 蒙飞)记者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获悉,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3月26日下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》,针对我区有效防范水上安全事故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,明确水域安全管理和船舶安全管理的职能责任部门。
据了解,因河流、湖泊、水库众多,海岸线长,使得当前我区的船舶和水上游乐设施种类多、数量多,其中包括客渡船、旅游船、渡船、农(自)用船、渔船、采砂船、餐饮趸船、体育竞技船、漂流艇筏、“海上游”、“渔家乐”等各类型船舶和水上游乐设施。针对涉水管理部门多、职责交叉、职责不明、管理存在盲区等存在问题,《通知》要求各地、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,依法依规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。
《通知》明确水域安全管理和船舶安全管理的职能责任部门。
水域安全管理对专用水域等四个具体水域逐一圈定了负责部门。其中,城市内划定的游泳区域的安全管理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负责;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;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;内河非通航水域的日常安全管理由具有水域管辖权的乡镇政府(街道办)负责,安全监管由具有水域管辖权的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指定的所属部门负责。
船舶安全管理也明确了专用水域船舶、农用船舶、渔业船舶、排筏、涉砂船舶、体育竞技船艇、沿海新兴水上游乐设施的具体负责部门。其中,农(自)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(街道办)负责;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由属地市、县(市、区)和乡镇政府(街道办)负责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。渔船的检验和监督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。涉渔“三无”船舶(含船、艇、排、筏等),由属地乡镇政府(街道办)负责登记造册,纳入乡镇安全监管。
《通知》还明确,工信部门负责民用船舶制造业(修造厂点)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民用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,并依法取缔非法船舶修造厂点。
《通知》强调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,明确提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、单位、船舶,以及未持有符合规定资格的(驾驶)操作人员一律不得许可从事水上旅游、休闲娱乐、作业以及运输等活动。《通知》要求严格涉水活动审批,确保涉水活动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船舶,涉水活动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,涉水活动、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及组织或经营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。
此外,《通知》还提出做好水上安全管理保障。要求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水上应急救援能力建设,建立水上救援专业队,配备消防抢险救援舟艇、快速灭火救援消防艇和专业水上救援装备;危险化学品装卸码头还应配备大型消防船;各地还应结合本地实际,修改完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,建立健全应急响应联动机制,遇到重大水上救援事故,能做到快速响应,快速集结、快速到达、准确救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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